关键词 |
矿用防爆记录仪,矿用音视频记录仪,矿用本安型音视频记录仪,井下音视频记录仪 |
面向地区 |
全国 |
防爆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
使用防爆记录仪时因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摄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防爆记录仪产品经过将近三年时间在系统的使用摸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也暴露出技术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无法充分满足公安需求等问题。经过广泛调研,2011年公安部组织起草并推行实施了《单警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行业标准,统一了记录仪技术标准,明确了记录仪作为公安单警装备的产品属性,并规定产品经公安部特种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后方可在公安系统销售。